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满足我市各级机关,特别是乡镇和派出机构基层单位的需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80%”政策,完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录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开展贵阳市2020年市、县、乡三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为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贵阳市2020年市、县、乡三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和“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
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市市、县、乡三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404人和人民警察105人。招录职位详见《贵阳市2020年市、县、乡三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和《贵阳市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2)。
乡(镇)职位合并的,拟录用人员按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先后选择乡镇职位,具体由贵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职位选择公告。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2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2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以上简称“五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六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2年7月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9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2年7月6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和报考法医职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4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7.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20年9月。
在校期间(指入学至毕业证书颁发前)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8.定向到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职位。
9.报考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截止2020年9月,“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应累计服务满2周年;②截止2020年7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应完成项目服务期;③“退役大学生士兵”应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5.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5年招录公务员,2016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5年)。
6.截止2020年7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7.截止2020年7月在读的全日制非2020届毕业生或服现役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法律法规明确不得报考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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