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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解析

2015-09-23 08:53:54 公务员考试网 //gz.huatu.com/ 文章来源:贵州人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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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14周岁的中学生王某属于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和精神健康情况,可以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或者已满16未满18,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能力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健康)、限制行为能力(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或者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题干中说的是14周岁的中学生,很明显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物权法定原则 B.过错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以很明显,这道题应该选择C。

  3.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A.原权利和救济权 B.既得权和期待权

  C.绝对权和相对权 D.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于民事权利有不同的划分。依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A项中的原权利和救济权的分类依据是权利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B项中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分类依据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C项中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依据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不同。故本题选D。

  4.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恋爱关系 B.师徒关系 C.同学关系 D.夫妻关系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想要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本题中只有D中的夫妻关系才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个关系很明显有《婚姻法》对其进行调整,其他的只是普通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不是法律关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的行为是

  A.接受奖励 B.投标 C.租赁 D.抵押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本题考察的仍然是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不同的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进行的民事行为效力是不同的,对于本题,考察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获得利益的人是有效的,比如接收奖励、赠与或者报酬等。很明显,A项接收奖励是符合的,故选A。

  6.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是

  A.配偶 B.精神病医院 C.未成年子女 D.民政部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监护制度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故本题选A。B精神病院明显不在此范围,C是未成年子女也不可以,D是民政部,而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7.下列属于法人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学校保卫处

  C.公安局政治处 D.企业财务处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法人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四种。所以A属于企业法人。B学校保卫处,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保卫处只是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故不选。C公安局政治处属于公安局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故不选。D企业财务处是管理企业的资金及办理支付结算的机构,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8.下列选项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运输合同纠纷 B.买卖合同纠纷

  C.所有权受到侵犯要求赔偿的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所以本题选D。

  9.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的是

  A.人身权 B.抵押权 C.质权 D.所有权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物权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按照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A人身权根本不是物权,B和C属于担保物权,故都不选。

  10.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汽车 B.土地 C.冰箱 D.自行车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物的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而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所以B为不动产,ACD为动产。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银行存款利息 B.树上结的苹果

  C.母羊所生小羊 D.地里长的红薯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物的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可以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所以A是法定孳息,BCD是天然孳息。

  12.不动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为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用益物权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故选B。A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C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D项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13.下列选项中,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房屋

  C.宅基地使用权 D.支票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担保物权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不动产和地上权都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因此,本题答案为D。

  14.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原材料

  C.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D.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担保物权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本题答案为B。

  15.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D.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隐藏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都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B。

  16.居间合同属于

  A.无名合同 B.要式合同 C.双务合同 D.无偿合同

  【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法分论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本题答案为C。

  17.甲、乙双方互相欠对方10万元,后甲提出双方均无需再履行。甲、乙之间债务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提存 D.混同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债的消灭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互负的债务加以冲抵,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被相互消灭。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甲乙双方互欠双方债务,最终相互冲抵,这属于债的抵消。因此,本题答案为B。

  18.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为

  A.先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的履行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债权没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中的债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中的债权有先后顺序。题目当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答案为D。

  19.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为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要约发出时 D.标的物交付时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买卖合同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是由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因此,本题答案为D。

  20.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A.采用非格式条款 B.采用格式条款

  C.再次协商 D.采用交易习惯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合同的内容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本题答案为A。

  2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人格权的是

  A.姓名权 B.名称权 C.肖像权 D.健康权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人格权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其中法人可以享有的是名称权和名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22.甲报社在赛事报道中称运动员乙服用了违禁药物,同时还刊登了乙比赛时的照片。经查乙并未服用违禁药物。甲报社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姓名权 D.荣誉权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人格权

  【难度系数】较难

  【作者】张羽

  【解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题目中甲的报道是虚假报道,乙并未服用违禁药品,侵害了乙的名誉权。侵害肖像权的要件是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新闻报道不属于营利,因此甲在新闻报道中刊登乙的照片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甲在报道中引用乙的姓名不涉及干涉、盗用和假冒,因此也不构成姓名权的侵犯。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题目中并未涉及乙的获奖情况,不属于侵犯荣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A。

  23.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A.拟制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血亲 D.姻亲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血亲的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或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所以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自然血亲,而非拟制血亲。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所以选B。

  24.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

  A.20周岁 B.22周岁 C.23周岁 D.25周岁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结婚条件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故本题选A。

  25.甲谎称富二代,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发现被骗。甲、乙之间的婚姻

  A.未成立 B.有效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婚姻效力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被胁迫,而非被欺骗的。所以仅仅是因为被欺骗而结婚的婚姻,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和胁迫情节的,是有效的

  26.下列人员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A.祖父母 B.兄弟姐妹 C.配偶 D.外祖父母

  【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法定继承人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选C,ABD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27.15周岁的李某立了一份遗嘱,后李某意外死亡。该遗嘱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遗嘱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杨翠艳

  【解析】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要求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本题选B。

  28.留置权属于

  A.不动产物权 B.担保物权 C.用益物权 D.自物权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担保物权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留置,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留置权属于他物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29.下列行为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消防战士救火 B.警察制止歹徒行凶

  C.被收养人赡养养父母 D.照顾他人走失的孩子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债的发生依据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消防战士救火、警察制止歹徒、被收养人赡养养父母都是有义务而为之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因此,本题答案为D。

  30.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

  A.缔约过失责任 B.违约责任

  C.严格责任 D.公平责任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民事责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未尽通知、协助、告知、照顾等附随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4.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因此,本题答案为A。

  31.债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权利分类

  【难度系数】较易

  【作者】张羽

  【解析】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因此,本题答案为B。

  32.甲受同事乙唆使,将丙打伤。丙的损害应当由

  A.甲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B.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C。

  3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次要责任 C.承担主要责任 D.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A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

  34.下列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B.高度危险责任

  C.环境污染责任 D.医疗损害责任

  【答案】D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

  【难度系数】较难

  【作者】张羽

  【解析】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产品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D。

  35.甲公司在马路上开挖水沟时未设置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致使乙晚上骑车路过时掉入水沟受伤。乙的损害应当由

  A.乙自行承担

  B.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甲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D.甲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乙承担主要责任

  【答案】B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单项选择题

  【考点】侵权责任法

  【难度系数】中等

  【作者】张羽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马路上开挖水沟未设置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甲应当对乙掉入水沟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

  二、简答题:第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6.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答案】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法人成立条件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37.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案】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债发生的原因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38.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含义。

  【答案】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共同共有

  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2.按份共有

  概念: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征:

  (1)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共有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三、论述题:第39小题,共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9.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论述

  【考点】民事责任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四、案例分析题:第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40.甲与乙在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2012年2月8日儿子丙出生,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甲、乙二人购买房屋一套。2014年5月9日女儿丁出生。2014年10月8日甲去世,在此之前甲的父母均已病故。

  问:

  (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何时成立?为什么?(5分)

  (2)甲去世后,甲、乙二人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10分)

  【答案】(1) 2010年3月8日的时候婚姻关系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例中 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8日成立。

  (2)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甲的房子一般属于婚姻共同财产,一半是乙的,一半是甲的,甲分的房子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有儿子丙、妻子乙、女儿丁各三分之一。婚姻法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继承法法律条文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本案中甲父母去世,所以甲的继承人是乙、丁、丙。丁和丙都是甲的孩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故本案中甲房子的部分由乙、丁、丙继承,并且各占三分之一。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婚姻法与继承法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41.甲与乙在2014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交付了该笔定金。2014年8月,乙将房屋交付给甲,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0月,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2014年11月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甲知道后,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7分)

  (2)本案中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8分)

  【答案】(1)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双倍定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乙违约,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2)本案中的房屋应当归丙。因为根据物权法律的条文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房子是不动产,变动需要过户登记,甲与乙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与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例中的房屋归丙所有。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定金与不动产转移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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